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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西瓜影音2025-06-06 23: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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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6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用“中国速度”和“东方经验”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案例一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所涉纠纷与我国并无任何实际联系,但外方当事人特意选择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海事法院快速实施扣船后积极促成当事人在9天内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定分止争,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多“中国智慧”。案例六中海事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运用调解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为航运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彰显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海事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是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底油气管道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与运输的关键基础设施。案例四准确厘清船舶触碰海底管道事故的各方权责,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能源运输的安全与稳定,充分体现海事司法对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案例五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判令非法盗采、运输和收购海砂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警示和震慑非法行为,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愿。案例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部署,支持“临时仲裁试点措施”在海事领域的落地实施,推动海事仲裁创新发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案例三准确理解和参照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际平行诉讼冲突,增加了两地之间的司法互信,既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生动体现,也有利于两地创新和完善跨境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目 录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三 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

  案例四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公司作为连带借款人,加入英国某银行和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出借方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土耳其某公司所有的“A某”轮为英国某银行设立第一优先登记船舶抵押权,并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部门完成登记。英国某银行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后,在“A某”轮锚泊东南亚某国期间,获悉该轮下一目的港为我国广西防城港,特地等待一个月后“A某”轮停泊防城港卸货时,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英国某银行基于船舶抵押权请求扣押“A某”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扣押该轮并责令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万美元的担保。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土耳其某公司将该轮移泊至锚地等候进一步指令的申请,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了对“A某”轮的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非对称管辖条款,英国某银行在船舶停靠的国家均可寻求司法救济。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的信任,外国当事人特地选择在中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船舶。北海海事法院快速受理申请、实施扣押。在英国某银行因担心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明确反对移泊情况下,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英国某银行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船东特地委托律师致信感谢,称该案“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非常大的良好影响”。该案充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实践。

  【一审案号】

  (2024)桂72财保4号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1月,两公司签订《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某运输代理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贸易公司仓库。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2024年11月,双方就上述费用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某运输代理公司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贸易公司遂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准据法。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请主体及对仲裁地、仲裁规则的约定符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综上,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案涉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海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本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该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条件下对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信赖预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确立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规则的有益探索。该案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有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具体实践,同时也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案例样本。

  【一审案号】

  (2024)沪72民特43号

  案例三 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与香港某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其中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某填海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地点为澳门海域;在执行中若出现争议,提交澳门法院处理。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分别自中山某服务部租用船舶运输工程物料,自案外人广某公司处采购工程所需山砂。

  中山某服务部因与香港某工程公司就船舶租赁费用产生纠纷,另案诉至广州海事法院,该院判决香港某工程公司应向中山某服务部支付租船费用人民币557564.03元及利息。中山某服务部以某航道局对香港某工程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为由,于2023年10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请求判令某航道局向其支付前述租船相关费用。某航道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更方便的澳门法院管辖。

  另查明,因香港某工程公司拖欠采购山砂的货款,广某公司以某航道局尚欠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及未退还的保证金为由,在澳门初级法院对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香港某工程公司对某航道局享有债权,并判令某航道局向广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迟延利息等。该案正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山某服务部对其债务人香港某工程公司的相对人某航道局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案涉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某航道局住所地在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香港某工程公司与某航道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澳门系该争议基本事实的发生地,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中山某服务部三方未就该争议由内地管辖法院达成合意,争议不属于内地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也不涉及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且澳门法院审理该争议更为方便。澳门初级法院亦已经受理广某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将对香港某工程公司与某航道局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澳门法院的相关判决在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具有制度保障。故裁定驳回中山某服务部的起诉,告知其向澳门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第二百八十二条有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处理内地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海事案件区际管辖冲突的典型案例。武汉海事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同时结合澳门法院已受理相关争议、澳门民商事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等因素考量,认为由澳门法院管辖本案更为方便,也更有利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该案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调区际平行诉讼管辖冲突的典型案例,增加了内地和澳门之间的司法互信,充分体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协调平行诉讼管辖冲突、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我国法院注重礼让和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立场。

  【一审案号】

  (2023)鄂72民初997号

  案例四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7日,海南某船务公司光租的“仁某”轮在辽宁锦州港附近水域锚泊过程中发生走锚事故,进入海底管缆保护区,船锚与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气管线发生持续触碰,导致管道损坏。其后,某甲保险公司作为某石油公司的保险人向其支付了保险理赔款58148030元。2023年8月4日,海南某船务公司以某乙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在大连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某石油公司起诉要求海南某船务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之外的直接损失16027589.46元以及生产损失29938591.95元;确认某石油公司就上述诉讼请求在案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先于某甲保险公司受偿;某乙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甲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要求海南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58148030元及费用;某乙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仁某”轮因走锚与海底管线发生触碰造成管线损坏,海南某船务公司作为船舶光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石油公司有权就海底管线受损主张修复费用和生产损失。某甲保险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有权向海南某船务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剩余未获保险赔偿的损失,某石油公司仍有权向海南某船务公司主张,但某石油公司主张其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优先于某甲保险公司受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海南某船务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直接损失赔偿款16027589.46元及利息、生产损失赔偿款14193638.35元及利息;向某甲保险公司支付直接损失赔偿款58148030元及利息;海南某船务公司上述三项支付义务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为限。海南某船务公司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海底油气管道作为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现代能源运输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战略价值。船舶航行或锚泊过程中与海底油气管道发生触碰可能引发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本案准确认定触碰事故双方及保险人的责任,确定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了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各自损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裁判规则,为该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

  (2023)辽72民初725号

  【二审案号】

  (2024)辽民终846号

  案例五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王某某、甄某某、成某某、苏某某四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采挖海砂获取利益。11月25日凌晨1时许,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某某”船、“苏货某某”船,两条船舶载有海砂2600余吨,涉嫌非法采砂。伍某、薛某等人亦不同程度参与了案涉海砂的盗采、运输、收购等事宜。“江海某某”船负责采挖海砂,“昌某某”船、“苏货某某”船分别负责收购、运输盗采的海砂,被海警抓获时,已有2000余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在各自行为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及预防措施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甄某某、苏某某、成某某在未获取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谋划并组织他人开采海砂,应当承担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的侵权责任。伍某、李某某明知案涉行为系以“清淤”名义盗采海砂,仍参与组织联络,均存在主观故意及客观的采砂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顾某某分别作为采砂船的实际经营人、管理人员,未尽审查义务而参与其中,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八人共同参与了非法采砂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辛某某、薛某与任某某分别通过两条船舶参与了涉案海砂的运输与收购,均未尽到审查海砂来源的注意义务,与采砂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其各自运输收购范围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368014元、恢复期间损失9466元和预防措施费用73603元;薛某、辛某某在运输收购范围内与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60000元、恢复期间损失4115元和预防措施费用32000元;任某某在运输收购范围内与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208014元、恢复期间损失5351元和预防措施费用41603元;上述11名被告连带承担案涉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陈某某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非法、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海洋矿产资源的流失,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也将危及建筑安全。在巨大利诱下,盗采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形成了完整利益链条,导致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受损。本案将非法采砂行为链条上的组织者、采挖者、运输者、采购者等11名被告认定为共同侵权,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切断“采、运、销”利益链条,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预防、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的引领作用,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为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

  (2023)鲁72民初359号

  【二审案号】

  (2024)鲁民终892号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案外人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船务公司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将涉案两船光租给某船务公司。2023年3月起,由于经营困难,某船务公司持续拖欠两船共计88名船员工资总额近1000万元。郝某某等88名船员先申请扣押涉案船舶,后又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确认所欠工资对涉案船舶依法享有优先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通过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案涉船员上下船时间等,积极促成所有102个案件的88名船员与某船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船员工资等费用,并经审查确认上述款项对涉案船舶享有优先权。涉案两船于2025年1月被司法拍卖,88名船员的工资等费用均得到及时清偿。

  【典型意义】

  船员是航运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我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系列案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海事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高效核查每名船员的工资标准以及上下船时间,从扣船、立案到最终调解结案不到三个月时间,公正高效维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该系列案件还创新采用利害关系人参与审查机制,充分听取某金融租赁公司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避免引起关联案件,拖延船员权利的实现。该系列案件的妥善化解,是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涉民生群体性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实现定分止争的生动体现。

  【一审案号】

  (2024)津72民初691号等102案 【编辑:叶攀】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5-06-06 23: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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