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丨人被“挂”、脸被“卖”……最高法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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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6个典型案例。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粉丝投诉和网暴、非法买卖人脸信息……这些案例究竟典型在何处?又体现了司法保护怎样的力度?整治网络信息侵权乱象问题,还需要怎样的合力?

  使用AI技术生成他人肖像和声音,应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 王灯: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的发展方向,其广泛应用形势势不可当,该类技术对民事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对此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表明,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红线是我们一定要守住的。

  如今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权

  与过去传统侵权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 王灯:根据我们的办案总结归纳,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很多是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二是侵权手段较为便捷,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威胁较大,侵权的对象越来越具有普遍性;

  三是根据受害人被侵权的程度不同,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侵害的后果具有严重性。

  目前最大的难点在哪?目前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模糊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 王灯: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挑战是证据问题,在网络信息侵权领域,侵权主体隐秘性强,要确定实际的侵权主体有时很困难。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可以说是秒行千里,受害者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取证能力比较弱,保全证据更加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及时制止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有一个信息当事人在网络里攻击了另外一个人,虽快速删除,但影响造成了,这个侵权找不到人,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主张侵权人构成侵权,这个后果如何来举证证实,对受害人来说确实是有较大难度。

  如何规范使用网络和信息技术?

  如何应对人被“挂” 脸被“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 王灯:有三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社会公众应深刻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开盒他人隐私,辱骂、网暴他人绝非小事或者玩笑,均以明确触犯我国的民事法律甚至刑事法律,结果可能面临刑事的责任;

  二是技术开发利用者要充分尊重他人权益,在收集或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时,应当依法取得他人同意;

  三是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充分注意网络分享个人信息的尺度,保护好社交账号的隐私权限,对明显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要及时通过截屏、录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及时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必要时要果断报警,或者提起诉讼。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从防止AI滥用源头的治理上有何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这个《办法》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源头防治,比如有些AI会深度伪造公众人物的视频,现在要求对于产生深度伪造视频的工具,要对涉及人脸、人声、语音等高风险的情况,对公众进行欺诈、误导的情况都要打上标,打上标提示视频或图片是由AI生成,这个工具要有这样功能,工具合规之后能让我们看出大量合成过的内容。实际上对公众来说能够有办法防范,现在也会要求平台对于上传疑似AI的内容进行筛选,并且进行标示。(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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